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鄭寶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佳州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官朱家毅於100年度雄小字第1650號伊與
被告許佳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嫌聲請人囉唆,多
次要趕伊出庭,且被告對伊公然侮辱亦不處理,反而催促庭
訊完畢,並訂下次開庭時間,伊不堪受如此對待,為此聲請
法官朱家毅應迴避該損害賠償事件之審理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
迴避者,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此為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又前開所謂足認推事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
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特殊情誼或嫌隙、怨仇等客觀事實,足
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
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
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承審系爭本案之法官迴避,無非以法官審理
案件有上開聲請人所指情形,因認有偏頗之虞為其論據。惟
經本院聽取系爭事件之開庭錄音,承審法官並無陳述如聲請
人所述嫌伊囉唆、多次趕伊出庭之情況,承審法官固有陳述
:你(相對人)再講你就出去等語,然係因系爭本案之當事
人當庭相互謾罵,經承審法官制止仍未停止,承審法官為上
開陳述之時,語氣平穩並無對聲請人咆哮、態度惡劣之情,
且就相對人之不當發言亦有出言制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佐,顯見未偏頗任何一方此有堪驗筆錄在卷可佐,堪認承審
法官係本於維持法庭秩序及勸籲兩造理性相處之目的,而為
上開言語,尚屬其指揮訴訟及執行職務之範疇,依前開說明
,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主觀之臆測,即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之
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
當事人有親交嫌怨,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
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其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有
所偏頗、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
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朱世璋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