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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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戊○○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戊○○應予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