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八二號
上訴人亥○○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被上訴人O○○承受訴訟人c○○訴訟代理人 顏清標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榮珍 被上訴人己○○
未○○M○○寅○○丑○○○C○○訴訟代理人 陳啟達
賴秀芳 法定代理人O○○被上訴人辛○○
H○○ 李陳珏明 D○○○訴訟代理人 陳春成
午○○B○○訴訟代理人 陳馳蘭 被上訴人V○○
E○○承受訴訟人Y○○
Z○○T○○承受訴訟人X○○○
W○○S○○U○○被上訴人b○○○
乙○○戌○○戊○○宇○○申○○丙○○ 李毓藩 R○○法定代理人 林曹阿嬌 被上訴人J○
丁○○卯○○酉○○地○○黃○○○A○○○庚○○G○○○天○○宙○○法定代理人 林啟星 被上訴人F○○
L○○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訴訟代理人 林忠為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明賢
魏德昌 蔡坤明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邱銘祥
鍾玉鳳 施秀芬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黃思聰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鄭長生 被告玄○○
N○○○I○○a○○K○○子○○癸○○壬○○Q○○P○○辰○○巳○○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陳孟佑 右當事人間因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文 」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樹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書記官曹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