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寶金

被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林孟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阮雍順

李香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