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扣案威而鋼膜衣錠藥品玖拾貳顆、犀利士藥品拾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犯罪事實更正為:「甲○○於99年4月13日前某日經營址設
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二段45號之『情趣用品店』,明知販賣藥品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許可、威而鋼(VIAGRA)膜衣錠藥品,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以下簡稱美商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由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瑞大藥廠)代理販售,該商標圖樣,業經美商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犀利士CIALIS」藥品,則係美商禮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商禮來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亦經美商禮來公司向智財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詎其貪圖小利,明知該情趣用品店之前經營者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小吳 」之成年男子所有之威而鋼膜衣錠藥品92顆,及犀利士藥品11顆均非美商輝瑞公司、美商禮來公司原廠所製造,而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亦係未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接手經營情趣用品店時,連同店內其他商品,以不詳之價格,販入上開偽藥。嗣於99年4月13日凌晨0時45分許,將威而鋼膜衣錠藥品10顆,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販售予顧客 鄭和中 。嗣因鄭和中購得後形跡可疑,經警在情趣用品店門口盤查而循線查獲,並扣得威而鋼膜衣錠藥品92顆(連同已售出之10顆)、犀利士藥品11顆。」。
㈡證據另補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註冊資料)。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商標
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仿冒商品之行為,構成要件本身即預定有反覆實施之性質,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再被告以一販賣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聲請人雖未論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惟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且與已敘及之部分具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與審就。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販賣偽藥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僅販出一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末查,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㈣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上述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該等商品分別係仿冒美商輝瑞公司及美商禮來公司等商標專用權人商標之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23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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