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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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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