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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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 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