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5號原告和億行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丁○○(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丙○○前於90年7月12日以「陰道擴張器」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及再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86833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92年9月21日至102年7月11日止)。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4月25日以(97)智專三(一)03011字第097202149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9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1257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