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被告 黃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6,090元(770×1917=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