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許正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富傑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
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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