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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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國棟 即永美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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