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宏興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18號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