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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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育駒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約為新台幣三萬餘元,確有固定收入,亦有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油資支出憑證、言詞陳述筆錄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9,006元,共分八年96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2,687,316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32.17%,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且需與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309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合計為28,274元(11,309+11,309÷
2×3),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9,006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2.17%。││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687,316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64,576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3,991│47│├──┼────────────┼─────────┼────────┤│2│大眾商業銀行(股)│125,261│42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352,460│1,182│├──┼────────────┼─────────┼────────┤││4│玉山商業銀行(股)│36,946│123│├──┼────────────┼─────────┼────────┤│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51,037│171│├──┼────────────┼─────────┼────────┤│6│臺灣永旺信用卡(股)│110,390│370│├──┼────────────┼─────────┼────────┤│7│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642,901│2,154│││合作社│││├──┼────────────┼─────────┼────────┤│8│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536,154│1,797│├──┼────────────┼─────────┼────────┤│9│台新資產管理(股)│75,788│254│├──┼────────────┼─────────┼────────┤│10│長鑫資產管理(股)│742,388│2,488│├──┼────────────┼─────────┼────────┤││合計│2,687,316│864,576│├──┴────────────┴─────────┴────────┤│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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