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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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張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張俊銘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7年2月13日止,累計消費
記帳新臺幣(下同)125,202元未給付,其中111,576元為消
費款、11,126元為循環利息、2,5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
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調閱簽單手
續費等。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
111,576元,自9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48,000元,約定自93年7月23
日起至97年7月2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
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予原
告收執為證。詎料被告於101年10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
息,計尚欠72,392元,其中37,282元為借款、35,026元為利
息、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
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37,282元自101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自93年7月8
日起至98年7月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
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予原告收執為證。詎料被
告繳納利息至101年10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
76,441元,其中47,802元為借款、23,881元為利息、4,758
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
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47,802元自101年10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為此,原告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庭陳述以:
對該信用卡、現金卡與信貸借款不爭執,95年至97年被告於
台南監獄執行故無法履約還款。被告目前有工作,但仍無法
一次清償,每月可還兩三千元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各1紙、消費明細表
1份;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書、放款帳戶交易明細、
繳款歷史查詢各1份;信用貸款申請書、信貸借據暨約定書
、放款帳戶交易明細、繳款歷史查詢各1份為證,核與所述
情節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2,9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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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周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至清償日止)│
├────┼─────┼─────┼──────┼────────┤
│信用卡│125,202元│111,576元│百分之20│97年2月14日起│
├────┼─────┼─────┼──────┼────────┤
│現金卡│72,392元│37,282元│百分之18.25│101年10月13日起│
├────┼─────┼─────┼──────┼────────┤
│小額信貸│76,441元│47,802元│百分之9.99│101年10月13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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