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武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笭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43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