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武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笭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43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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