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周川南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湯金全 律師
林嘉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三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三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
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