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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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06號
  原   告 湘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妘涓
  訴訟代理人  謝世明
  複 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林之泉 飲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連
  被   告  陳信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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