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06號
原 告 湘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妘涓
訴訟代理人 謝世明
複 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林之泉 飲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連
被 告 陳信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