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金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卿
訴訟代理人  楊江晚
被   告  施亞男
訴訟代理人  吳佳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
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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