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金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卿
訴訟代理人 楊江晚
被 告 施亞男
訴訟代理人 吳佳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
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金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卿
訴訟代理人 楊江晚
被 告 施亞男
訴訟代理人 吳佳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
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