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郭孝吉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複代理人 陳芃諭 律師
吳怡德 律師被告 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萬5,9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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