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 張莉芳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林修平 律師 徐亦安 律師被告 鍾方評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 王欽旭 為有配偶之人,猶與之發生數次性行為,此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報其居住於桃園市龜山區,且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桃園市○○區○○路一段492之19號6樓之2,故本件侵權行為地亦位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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