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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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黃柳青 即 黃依柔 被告 陳泉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陳泉華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7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1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56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