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4號聲請人 游富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