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廖家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萬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34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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