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陳桂子
       謝炳俊
       謝炳輝
       陳國基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姜志華楊國孝 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萬2,500元(即27500元11㎡=302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謝炳俊漏未在上訴狀簽名蓋章,其上訴不合程式,並
  請到院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上訴人即被告應具狀表明提
  起本件上訴之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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