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95號
原 告 倪麗金
被 告 胡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
之價額,則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