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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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許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
月4日102年度東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4,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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