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2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3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3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320條1項│││例10條1項│例10條1項││├───────┼───────┼───────┼───────┤│犯罪日期│94年1月27日起│94年12月31日上│94年5月18日下│││至94年4月7日上│午某時│午5時許起至94│││午8時許止││年6月7日上午6│││││時許止│├───┬───┼───────┼───────┼───────┤││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偵││察署│察署│察署││及├───┼───────┼───────┼───────┤│查│年│94│95│94││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00000000│262│000000000││││││0000000000││││││16724│├───┼───┼───────┼───────┼───────┤││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院│院│││├─┬─┼───────┼───────┼───────┤│最││年│94│95│94│││案├─┼───────┼───────┼───────┤│後││字│訴│訴│上易│││號├─┼───────┼───────┼───────┤│事││號│1372│670│1560││├─┼─┼───────┼───────┼───────┤│實│判│年│94│95│94│││決├─┼───────┼───────┼───────┤│審│日│月│8│6│12│││期├─┼───────┼───────┼───────┤│││日│15│30│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院│院│││├─┬─┼───────┼───────┼───────┤│││年│94│95│94││確│案├─┼───────┼───────┼───────┤│││字│訴│訴│上易││定│號├─┼───────┼───────┼───────┤│││號│1372│670│1560││日├─┼─┼───────┼───────┼───────┤││確│年│95│95│94││期│定├─┼───────┼───────┼───────┤││日│月│1│7│12│││期├─┼───────┼───────┼───────┤│││日│9│24│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之折算││銀元300元即新│││標準││臺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