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64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4年3月17日│94年4月4日│94年8月14日│94年8月15日│94年8月15日│││下午8時許│下午4時許│下午5時許│上午9時15分│上午11時許││││││許││├─┬──┼──────┼──────┼──────┼──────┼──────┤││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偵││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5949號│16322號│15772號│15772號│1577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桃簡字│94年度桃簡字│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實││第956號│第2452號│2386號│2386號│2386號││審├──┼──────┼──────┼──────┼──────┼──────┤││判決│94年5月30日│94年11月18日│95年1月11日│95年1月11日│95年1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桃簡字│94年度桃簡字│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判││第956號│第2452號│2386號│2386號│2386號││決├──┼──────┼──────┼──────┼──────┼──────┤││確定│94年8月11日│95年1月20日│95年2月20日│95年2月20日│95年2月20日│││日期││││││└─┴──┴──────┴──────┴──────┴──────┴──────┘┌────┬──────┬──────┬──────┬──────┬──────┐│編號│六│七│八│九│十│├────┼──────┼──────┼──────┼──────┼──────┤│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損害他人之車│傷害他人之身││││品│品│輛,足以生損│體││││││害於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54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6月8日│自93年2月初│94年2月15日│94年6月8日│94年6月8日│││某時許│某日某時起至│下午2時許│晚間7時10分│晚間7時10分││││94年8月29日││許│許││││下午1時許││││├─┬──┼──────┼──────┼──────┼──────┼──────┤││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偵││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毒偵字│94年度毒偵字│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11165號│第1638、2230│第1638、2230│11165號│11165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易字第││實││1016號│920號│920號│1016號│1016號││審├──┼──────┼──────┼──────┼──────┼──────┤││判決│94年9月30日│94年9月23日│94年9月23日│94年9月30日│94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易字第││判││1016號│920號│920號│1016號│1016號││決├──┼──────┼──────┼──────┼──────┼──────┤││確定│94年11月2日│94年10月31日│94年10月31日│94年11月2日│94年11月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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