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查獲時止(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犯未經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五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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