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告甲○○
衖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於民國96年8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所權狀正本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及其妻(即訴外人 陳美子 )於民國75年3月18日收養原告,陳美子於93年8月1日死亡前擁有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房屋及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故上開房屋土地於陳美子死亡後應由原告及被告共同繼承,詎被告竟偽造原告之署押、盜刻印章等方式,於94年2月18日委託土地代書(即訴外人丁○○)至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將附表所示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兩造各二分之一,並具領應屬原告之所有權狀,經原告催討拒不交還,因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狀(下稱系爭土地權狀)現為被告持有中,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被告與陳美子收養原告之戶籍謄本、陳美子死亡證明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5181號起訴書、被告於94年2月1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資料、被告刑事答辯狀等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正本55份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丙○○。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原為陳美子所有,陳美子已於93年8月1日死亡,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由原告與被告共同繼承(原告之應有部分如附表及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
三、原告又主張被告以原告之名義於94年2月18日委託土地代書至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將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後,並具領屬於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權狀等事實,有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5181號起訴書、被告於94年2月1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資料、被告刑事答辯狀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而證人丙○○到庭證稱以:「被告有於94年2月間委託我去辦理繼承登記及取領系爭土地權狀,領取的書面作業是我寫的,但實際去地政事務所領取是另一位翁姓代書,當時領取的土地權狀包括原告的部分,領取權狀後即交給委託人即被告」等語(見本院96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爭執,可見原告稱系爭土地權狀由被告持有中,堪予採信。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狀為原告所有,被告未經同意而持有土地所有權狀,則原告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狀,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
┌──┬─────────┬───┬────┬──────┬────┬───────┐│編號│標示│地號│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1○○○區○○段○○段│55│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區○○段○○段│56│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3○○○區○○段○○段│56-3│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4○○○區○○段○○段│58│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5○○○區○○段○○段│61│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6○○○區○○段○○段│62│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7○○○區○○段○○段│62-1│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8○○○區○○段○○段│64│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9○○○區○○段○○段│223│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10○○○區○○段○○段│556│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1○○○區○○段○○段│557│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2○○○區○○段○○段│558│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3○○○區○○段○○段│559│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4○○○區○○段○○段│561│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5○○○區○○段○○段│582│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6○○○區○○段○○段│584│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7○○○區○○段○○段│585│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8○○○區○○段○○段│586│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19○○○區○○段○○段│6│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0○○○區○○段○○段│7-1│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1○○○區○○段○○段│8-1│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2○○○區○○段○○段│10│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3○○○區○○段○○段│12│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4○○○區○○段○○段│14│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5○○○區○○段○○段│16│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6○○○區○○段○○段│17│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7○○○區○○段○○段│240│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8○○○區○○段○○段│241│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29○○○區○○段○○段│243│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30○○○區○○段○○段│243-2│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31○○○區○○段○○段│269│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32○○○區○○段○○段│316-1│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33○○○區○○段○○段│317│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34○○○區○○段○○段│317-2│逕為分割│96年3月│乙○○│1/1008│├──┼─────────┼───┼────┼──────┼────┼───────┤│35○○○區○○段○○段│317-1│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36○○○區○○段○○段│319│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37○○○區○○段○○段│346│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38○○○區○○段○○段│348│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39○○○區○○段○○段│349│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0○○○區○○段○○段│350│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1○○○區○○段○○段│361│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2○○○區○○段○○段│385│繼承│93年8月1日│乙○○│1/63│├──┼─────────┼───┼────┼──────┼────┼───────┤│43○○○區○○段○○段│388│繼承│93年8月1日│乙○○│10/3129│├──┼─────────┼───┼────┼──────┼────┼───────┤│44○○○區○○段○○段│395│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5○○○區○○段○○段│396│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6○○○區○○段○○段│396-1│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7○○○區○○段○○段│398│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8○○○區○○段○○段│502│繼承│93年8月1日│乙○○│1/1008│├──┼─────────┼───┼────┼──────┼────┼───────┤│49○○○區○○段○○段│502-1│逕為分割│96年3月│乙○○│1/1008│├──┼─────────┼───┼────┼──────┼────┼───────┤│50○○○區○○段○○段│170│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51○○○區○○段○○段│171│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52○○○區○○段○○段│172│繼承│93年8月1日│乙○○│1/210│├──┼─────────┼───┼────┼──────┼────┼───────┤│53○○○區○○段○○段│236│繼承│93年8月1日│乙○○│1/420│├──┼─────────┼───┼────┼──────┼────┼───────┤│54○○○區○○段○○段│238│繼承│93年8月1日│乙○○│1/420│├──┼─────────┼───┼────┼──────┼────┼───────┤│55○○○區○○段○○段│242│繼承│93年8月1日│乙○○│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