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叁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