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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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林瑋霈
被 告 李貫中 即 李詩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原告申辦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被告逾期未為繳款,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9萬0,384元及利息,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無法負擔高額利息等語
,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約定
條款、協議書、債權計算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
(二)至被告於到庭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具狀復為爭執債務明細等情
,然未舉證以明其說,僅空言爭執,亦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