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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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5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廖啟邦
被   告  蔡燈杉
       羅秀足
       蔡尚恩
       蔡景伃
       蔡筑亘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林書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書琦、蔡尚恩、蔡景伃、蔡筑亘在繼承被繼承人 蔡友章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燈杉、羅秀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
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林書琦、蔡尚恩、蔡景伃、蔡筑亘在繼承被繼承人蔡友章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羅秀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書琦、蔡尚恩、蔡景伃、蔡筑亘
在繼承被繼承人蔡友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燈杉、羅秀足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林書琦、蔡尚恩、蔡景伃、蔡筑亘在
繼承被繼承人蔡友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燈杉、羅秀足連
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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