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王寶鋒
被   告  許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
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
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盈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