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8號
原   告  李錦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秀
被   告  温勝安
       温福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温添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甲、附圖乙方案一、附圖乙方案二、附圖丙
之一、附圖丙之二部分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圖甲、附圖乙方案一、附
圖乙方案二、附圖丙之一、附圖丙之二,與原本不符,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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