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秋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52,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