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591號
原 告 王豊翔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
被 告 鄧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於108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卷(含抵押權人之被告參與分配卷),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