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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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轉│有︵︶│││8│台│││台│││號│讓│期已││台│9│中│上9││中│上9││執2│禁│徒執││中│偵2│高│3│8│高│3│41│8│藥│刑行││地│1│分│訴6││分│訴6││
0││四完││檢│2│院│1││院│1││2││月畢││││││││││
├──┼───┼────┼──┼─────┼─┼───┼────┼─┼───┼────┤號│施│有六││││台│││台│││緝9│用│期月││台│9│中│上8││中│上8││執4│一│徒│9│中│偵1│高│6│8│高│6│96│3│級│刑││地│2│分│訴2││分│訴2││
│毒│一││檢│3│院│1││院│1│││品│年│││2│││││││├──┼───┼────┼──┼─────┼─┼───┼────┼─┼───┼────┤號│施│有││││台│││台│││緝9│用│期││台│9│中│上8││中│上8││執4│二│徒│9│中│偵1│高│6│8│高│6│96│3│級│刑││地│2│分│訴2││分│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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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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