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四號G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0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茆臺雲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