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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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確定。詎其不知悔改,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同年二月十八日止,更犯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基隆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四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度 撤緩 字第 46 號裁定(92.09.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 抗 字第 768 號(9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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