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37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日日友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