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挺宏甲股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生日欄所載「40歲(民國00年
0月00日生)」均應更正為「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