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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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受送達,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報,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