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柒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零柒佰零陸點伍元,折合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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