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添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乙○○、丁○○、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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