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字第九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涉犯業務侵占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