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江依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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