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36號聲請人 林易緣 上聲請人林易緣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公示催告聲請狀之發票年月日為空白,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年月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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