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7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聲請人 曾錫林 (即 曾沈忍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曾錫林(即曾沈忍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系統表正本一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