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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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聲請人 曾錫林 (即 曾沈忍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曾錫林(即曾沈忍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一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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