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940號抗告人 邱蘭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再字第2號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505條亦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亦得聲請再審;惟應專屬於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觀諸民事訴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係以本院99年度抗字第554號民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即本院管轄。從而原法院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於法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並主張應專屬原法院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云云,非有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瑞芬